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高寿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高寿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茶业口镇埠口村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英与被告高寿结、高寿团及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茶业口镇埠口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寿结、高寿团及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茶业口镇埠口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翠英撤回对被告高寿结、高寿团及第三人莱芜市莱城区茶业口镇埠口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翠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