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贵门水泥砖厂,住所地:玉林市。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玉林市贵门水泥砖厂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64中有存款,现本院决定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64中的存款49018.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陈道远 审 判 员 罗安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