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泰安方鑫正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李园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或债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