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住陆河县新田镇,现住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杨某伟罚金一案,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杨某伟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杨某伟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以(2020)粤1523执281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伟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杨某伟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车辆粤N×××××(江淮牌,车辆识别代码035325),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找不到该车辆所在位置,因此无法对该车辆进行扣押,无法进行下一程序,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手段,依法必须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杨某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伟纳入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杨某伟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杨某伟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有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