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春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
原告:韩登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登福,基本信息同上,系温春彦丈夫。
被告:李芳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人,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春彦、韩登福与被告李芳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春彦、韩登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