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5层504。
法定代表人:王惠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诚,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兰州德奥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