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青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胡开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青林诉被告胡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欧阳青林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原告欧阳青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万兴 人民陪审员  陈定乾 人民陪审员  刘朝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雪梅 书 记 员  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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