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盘旋路。 法定代表人:马健,系成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盘旋路,系成县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魏永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与魏永霞银行卡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永霞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永霞于2021年9月7日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缴纳案款3000元,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魏永霞名下银行存款4000.76元,已于2021年9月13日发放申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与魏永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221执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旭霞 审判员 田亮亮 审判员 牛旭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