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
法定代表人战胜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金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金花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代偿款100133.37元,并从2019年11月17日起按日0.06%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清偿之日;被执行人周金花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保险费5898.43元;被执行人周金花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133.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周金花承担案件诉讼费1391元及案件执行费15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金花的银行存款108933.8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周金花从2019年1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133.37元为基数按日0.06%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三、被执行人周金花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133.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