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铜兴路信江金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陆佳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统琦,系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世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枭仲裁裁决一案,经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齐仲字第W30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世枭住址在昌图县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齐仲字第W301号仲裁裁决由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 昌图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及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文星东 审 判 员 应 琦 审 判 员 李铁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硕 书 记 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