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尹珍南路爱尚城南凤鸣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LQ961B(1-1)。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伟,男。
被告:冯泽进,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王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泽进、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向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或者未办理缓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诉讼。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