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宇,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朝晖,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合众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骆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伟,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兴斌,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东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宇因与被上诉人郭朝晖、四川合众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骆伟、魏兴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宇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田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