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华融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4723。
法定代表人:屈艳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广东普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泽伟,广东普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科创中心3楼319。
法定代表人:贺天江,该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漩口镇新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贺天江,该公司
被申请人:贺天江,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佳京路99弄*号。
被申请人:唐世国,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号*栋*单元*室。
被申请人:方义,****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台湾花园西座23C室。
被申请人:钱林娜,女,****年**月**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佳京路99弄*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东华融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被申请人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贺天江、唐世国、方义、钱林娜共计4571602.10元之相关财产。担保人广东华融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华融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钱林娜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佳京路99弄219号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浦字(2003)第023031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广东华融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娜云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