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09599516,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袁庆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晓娜、孔维祥,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长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6707149854,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何俸科。

被申请人:何俸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人:崔翠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长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俸科、崔翠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61,821.5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长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俸科、崔翠萍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贵州长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申请人何俸科、崔翠萍作为保证人,于2018年5月23日与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贵州长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俸科、崔翠萍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15,861,821.56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长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俸科、崔翠萍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长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俸科、崔翠萍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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