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正平,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被告:蔡银秀(又名蔡家亮、蔡家会),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正平与被告蔡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郭正平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正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郭正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正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