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东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执行人:徐传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东峰、徐传立罚金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罚金68万元。2.责令退赔共计144652元,追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刑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王东峰名下有银行存款13734元,本院已冻结、扣划,退赔被害人闫朝章961元,其余因被害人未到法院领取,提存至本院账户,徐传立名下有豫D×××××号北京现代牌汽车。

2.前往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东峰、徐传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对涉案财产王东峰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房产进行续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3月14日,因此房产存在异议,故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徐传立名下豫D×××××号北京现代牌汽车本院已拍卖,竞买人谢德波以9100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交付贷款90700元,公告费300元。

三、通过两次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王东峰、徐传立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82465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东峰、徐传立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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