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罗娇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林、王玲因与被申请人罗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罗林、王玲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罗林、王玲,进行缺席判决,导致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罗娇娇在一审时提供的《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系其后期添加,存在伪造证据之嫌。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94000元,并非原审认定的150000元,且至2017年5月罗林、王玲已向罗娇娇共还款116000元,借款已全部还清。现提交罗林的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作为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罗娇娇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罗林、王玲偿还其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关利息,确认其对罗林、王玲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办冯家湾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因被告罗林、王玲的电话不能接通,与之无法联系,在向其身份证住址、其所有房屋(抵押物)地址、户籍住址先后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无果、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被退回后,于2019年6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罗林、王玲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告之答辩和举证期限、开庭时间和地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罗林、王玲不到庭应诉亦未作出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案经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作出的判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2019年12月2日罗林签收了该判决,一审法院亦于2019年12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王玲公告送达该判决,罗林、王玲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罗林、王玲申请再审时提交罗林的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其称“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的主张不能成立。罗林、王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罗林、王玲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