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俊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原告:王俊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原告:王正伦,男,****年**月**日出生,男,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徐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可、王俊宽、王正伦与被告徐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俊可、王俊宽、王正伦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俊可、王俊宽、王正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王俊可、王俊宽、王正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