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谨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赵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执行人:殷剑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孙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谨语与被执行人赵艳霞、殷剑锋、孙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54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1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97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29日通过人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六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赵艳霞、孙进军、殷剑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临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赵艳霞、殷剑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封赵艳霞3处房产,查封殷剑锋、孙进军3处房产;     4.查封赵艳霞小型汽车1辆。     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动产均被刑事案件查封赞不宜处置。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8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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