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谨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赵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执行人:殷剑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孙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谨语与被执行人赵艳霞、殷剑锋、孙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54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1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97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29日通过人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六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赵艳霞、孙进军、殷剑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临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赵艳霞、殷剑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封赵艳霞3处房产,查封殷剑锋、孙进军3处房产; 4.查封赵艳霞小型汽车1辆。 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动产均被刑事案件查封赞不宜处置。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8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