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一伟,男,2001年08月23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申请执行人:单立芝,女,1957年01月06出生,汉族,住盘山县。

申请执行人:赵俊福,男,1955年09月09出生,汉族,住盘山县。

申请执行人:杨影,女,1980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陈奇,男,1987年09月02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台安县。

被执行人:鞍山市金富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春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一伟、单立芝、赵俊福、杨影与被执行人陈奇、鞍山市金富中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告陈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342562.75元;二、被告陈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交通费1200元;三、被告陈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住宿费1000元、四、被告陈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五、被告鞍山市金富中运输有限公司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898元,由四原告负担3949元,由被告陈奇、鞍山市金富中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949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

其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百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表示暂不进行领取,本院未予扣划,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已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辽0191执13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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