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兴泰办安置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22129244L。
法定代表人许天龙,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华香,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华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