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原告崔宝玉与被告崔树华、崔宝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111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十行、第十一行“……无法协商一致,故崔宝杰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崔宝杰的诉求。”补正为“……无法协商一致,故崔宝玉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崔宝玉的诉求。”。 (2021)京0111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九行、第二十行“……砖窑系崔宝杰、冯广明的共同共有的财产,……”补正为“……砖窑系崔树华、冯广明的共同共有的财产,……”。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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