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任传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任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杜广军与任传云、任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5民终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任传云、任凯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杜广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传云、任凯银行存款及债权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