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121部队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99号。

负责人:闫智沛,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富贵,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晓勉,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93121部队保障部(以下简称93121部队保障部)诉高春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93121部队保障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2013年3月16日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部基建营房处与被起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起诉人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387号院X号楼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腾空并交还给起诉人;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6日,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部基建营房处与被起诉人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约定,被起诉人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387号院(系原空司回龙观住宅小区,原空军司令部建设的居住小区,现为蓝天嘉园)中的X号楼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使用权,房屋面积165.37平方米,总价款为2576464.6元。根据军队改革的相关文件,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部基建营房处的职能由起诉人承接。根据中央军委颁布相关文件及相关规定,被起诉人无法继续使用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协议书》应予以解除,被起诉人应将涉案房屋腾空后交还给起诉人。为合法合理保障军队不动产的使用,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官司令部直属工作部基建营房处与被起诉人高春荣就涉案房屋签订书面协议,被起诉人购买房屋的使用权,现起诉人根据中央军委文件及相关规定认为被起诉人无法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双方争议实质上是被起诉人是否具有涉案房屋使用权,应属于内部分房争议,故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93121部队保障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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