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669号20幢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76137003W.
负责人:朱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仲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罗仲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52元由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