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园湖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罗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武,金溪农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林,资产管理事业部员工。 被告:周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庭,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1年7月1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2021年9月15日,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3206元,由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莎莎 审 判 员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邓国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偲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