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德胜,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慧英,系李德胜姐姐。
被执行人金昊,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胜与被执行人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金昊银行存款4136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