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黎城县黎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山西省黎城县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天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