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宏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56506。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唐国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苑宏宇与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国松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其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