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学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令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雷学鹏与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王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雷学鹏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雷学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雷学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元,由雷学鹏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修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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