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民主街4-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银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敬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佳雯,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飞,男,1974年4月30日,汉族,无职业,住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高 林 人民陪审员 林春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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