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52号。

负责人:周利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龚裔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系申请执行人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干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陈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王平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陈雪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巨明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任寅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干海军、陈红、王平忠、陈雪君、巨明祥、任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5,828.67元、利息723.29元,支付自2015年4月25日到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2元、申请执行费7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雪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陈雪君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园信用社东海分社账号10×××50内的存款2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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