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9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梦谷—荒野求生西虹桥项目合作合同》解除;二、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中国梦谷西虹桥园区2号楼5层房屋腾退后返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三、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699,088元;四、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以面积2,320平方米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1.40元/平方米/天计算);五、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租金逾期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699,0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六、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90,208元;七、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物业费逾期支付利息[以190,2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八、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水电费8,163元。届期,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4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中国梦谷西虹桥园区2号楼5层房屋腾退后返还申请执行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确认已于2021年6月10日收回涉案房屋。另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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