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南岔沟(原阳曲县桃源石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8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李某系被告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鑫桃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被告李某做石料生意期间,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同时承诺向原告提供石料以偿还欠款。但原告陆续将款项交付被告后,二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石料。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李某在2015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原告350万元的事实。后因石料价格发生变化,二被告仍未能向原告提供石料,给原告造成损失,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借条的形式确认愿意支付原告损失款180万元。但诉前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损失180万元,共计530万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于2022年6月底前偿还原告260万元;剩余260万元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
二、被告李某、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30万元,从此以后不再计算利息,包括滞纳金、违约金等损失;
三、如被告李某、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内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剩余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全部到期,原告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二被告一次性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24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某、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五、原、被告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