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立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系姜立风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被告:刘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甘南县。
被告:刘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龙岗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姜立风与被告刘渠、刘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姜立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渠、刘东给付拖欠工资款90,000元。事实及理由:刘渠、刘东于2015年五大连池建设工地第五、六标段进行工作,2015年刘渠、刘东找到姜立风并承诺工资不差干完兑现,于2016年工程完工后,刘渠、刘东分文未给,并由刘渠、刘东亲笔出具《工票》一份,后经姜立风向刘渠、刘东多年多次主张,索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刘渠、刘东给付欠工资款9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刘渠、刘东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为索要劳务费纠纷案件,其管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