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沈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庆与被告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燕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沈燕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沈燕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沈燕,2020年6月23日向出借人:周庆,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约定2020年8月30日前如期归还。期间无利息,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还,立此为据。”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依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其举示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庆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周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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