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喀什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喀什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买卖款合同纠纷一案,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2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限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名下存款1283.56元,已将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于7月8日、7月23日、7月29日、8月9日、8月13日、9月6日、9月14日、9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疏勒县房产管理所、疏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注册车辆×××东风牌汽车、×××凯宴2995CC越野车,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8041.30元,已执行标的1283.56元,未执行标的156757.74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3122执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古丽斯坦·艾力 审判员    麦麦提玉苏普·居买尔 审判员    艾日夏提江·艾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穆耶赛尔·阿卜力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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