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倪宏。
被告:吴松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松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