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24号附5号锦天国际A、B幢1-3层。
法定代表人李林聪。
被执行人赵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赵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赵清、赵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7582.83元及利息等。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英名下车牌号为川A7××××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赵清名下位于合江镇××楼××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22061099JC00298F00010001),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