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洪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静因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辽7101行初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洪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