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仕德(鞍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深峪路39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了原告盛仕德(鞍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仕德(鞍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