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丁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陆健与被告丁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相应利息(自2020年3月28日起按照月息1分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3、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出具《车辆抵押借款协议书》,承诺2个月归还60000元。如不归还以自己林肯轿车抵押60000元给原告,可是至今仍没有归还原告借款,也没有用林肯轿车抵押。现在还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将上述款项转账给被告。2020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以皖B3××××号轿车作为抵押并交给原告;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0‰,自借款之日起计息。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7900元,余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照约定还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在庭审时表示其愿意放弃利息,被告已归还的款项视为归还本金,该主张是原告对其合法权益的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7900元=521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丁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陆健借款本金52100元;
二、驳回原告陆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陆健负担86元,被告丁仁军负担564元,原告陆健已预交的5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丁仁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5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汪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俊
书 记 员 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