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创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戴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创成与被告戴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余创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创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虎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