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某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黎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黎城县黎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8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原、被告系恋爱关系,确认恋爱关系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找原告借钱,恋爱期间原告共计借给被告15800元,用于被告自己消费。期间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尽快还钱,被告也一直承诺归还。但始终不见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20年8月6日被告更是电话换号,将原告微信拉黑,原告始终联系不上被告。原告认为:被告虽借款发生在原、被告恋爱期间,但其所有款项均由被告自己消费,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原告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9次给被告付某某共计15800元。之后原告余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付某某偿还借款未果。2021年1月7日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付某某向原告余某某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某鑫借款158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被告付伟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海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慧慧 书记员 江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