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陈永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张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陈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关于陈松申请执行陈永忠、张粉兰、陈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永忠、张粉兰、陈燕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陈永忠、张粉兰、陈燕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松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松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的执行依法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