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德都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皖110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磊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