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甲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乙某,男,49岁,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60岁,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甲某、王乙某、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书,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甲某、王乙某、王某医疗费、陪床费等共计8654.4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永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平道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