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济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莫斯科路43号(A)。

法定代表人:魏信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济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鲁71民初93号民事裁定且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9778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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