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冯俊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冯俊珊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冯俊珊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冯俊珊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 峰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哈山江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