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飞,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蒋干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东坪镇长安路*号。

被告:邓进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马路村第三村民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干爱、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蒋干爱、蒋兰偿还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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