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飞,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蒋干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东坪镇长安路*号。
被告:邓进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马路村第三村民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干爱、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蒋干爱、蒋兰偿还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